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5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85)公法字第00594號
主旨:台端函請釋示土地代書業是否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所稱,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85年1月22日函。
二、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專業代理人開業,應設立專業代理人事務所執行事務,均有一固定執行業務場所-代書事務所,可以獨立從事土地登記代理工作,為實際上提供服務從事交易之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所稱之事業,自應受公平交易法所規範。
備註:
一、本文說明二所引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業於92年4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595號令發布廢止。現行相關規定請參見「地政士法」。
二、本文主旨及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規定內容並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