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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解釋結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他事業』除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外,亦應包括新設立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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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公法字第0910008126號

一事業不論係投資於既存事業或新設事業,其對該事業市場所可能產生限制競爭之效果並無不同,故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他事業』除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外,亦應包括新設立之事業在內,本會公研釋○一二號解釋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停止適用。

備註:本文所引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10條第1項,內容並酌作修正。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9 16: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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