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研釋068號:公會統一訂定家電舊品處理費用供會員參考,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臺北縣電器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82)公貳字第05388號
主旨:有關 貴會函請釋示統一訂定家電舊品處理費用以為會員參考,是否牴觸公平交易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82年9月2日北縣電器商(信)字第206號請釋函。
二、貴會請釋事由經析,係屬公會對會員銷售商品之價格或服務報酬之協議、訂定、公告維持、變更之聯合行為態樣。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如聯合行為係屬有利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統一規格或型式聯合、合理化、專業化聯合、輸出入聯合、不景氣聯合或加強中小企業經營效率之聯合行為等為公平交易法同條規定之7種行為,經向本會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備註:本文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15條,內容並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