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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代銷契約中限制銷售價格及銷售地區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修正公研釋004號解釋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0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90)公法字第00827號

主旨:本會81年4月30日公研釋字第004號函解釋文修正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會90年3月8日第487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產品代銷契約中限制銷售價格及銷售地區與公平交易法有無牴觸一節,前經本會81年4月22日第27次委員會議決議,並於81年4月30日以(81)公釋字第004號函復當事人如次:

(一)是否為代銷契約,不能僅從其契約之字面形式而應就其之實質內容加以認定。
(二)如確屬代銷契約,有關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問題說明如下:

  1. 關於代銷契約中約定有銷售價格者,因代銷之事業所獲得之利潤並非因購進商品再予轉售而賺取其間之差額,因此無轉售價格之問題,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8條之規定。
  2. 關於代銷契約中定有銷售地區之約款者,因代銷契約係由本人負擔銷售風險,本人之事業為自己利益而設之上開約款,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之規定。

三、前開公研釋字第004號函釋2「關於代銷契約中定有銷售地區之約款者,因代銷契約係由本人負擔銷售風險,本人之事業為自己利益而設之上開約款,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之規定」部分,業經本會90年3月8日第487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為「關於代銷契約,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認定」。

備註:本文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8條、第19條第6款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19條、第20條第5款,內容並酌作修正。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07-02 09: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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