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限制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時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研釋字057號:廠商限制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時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之疑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82)公貳字第01717號
主旨:貴所函請釋示製造與公眾安全有關產品廠商,要求其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時,應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之虞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於82年4月2日御字第0018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82年5月26日第86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關於製造與公眾安全有關產品廠商要求其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時,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者,其限制之要求於上游事業能提出公正客觀之證明,證實下游事業為客戶修護保養時,若不以原廠零件提供服務將危及公眾安全者,得認有正當理由,故該限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為斷。」
備註:本文主旨及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20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