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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業務資訊多層次傳銷傳銷法規、解釋及案例傳銷案例類型1: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本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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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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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某生物科技公司推廣生技醫學美容生活館加盟經營制度,招募不特定人加入成為會員,會員加入時,須購買一定金額之美容商品,倘再介紹他人加入,除領得推薦獎金外,每位會員轄下組織可發展至第6代,組織係以1帶2之方式發展,每招募1位下線會員加入,直接推薦人可領得組織分紅獎金,至其轄下組織倘分別排滿2、4、8位會員人數時,分別領得不等金額之組織分紅對等獎金,會員依其業績,可晉升為主任、副理、經理、協理、董事,並按月領得主管津貼。另會員轄下組織雖只可排至第6代,惟渠等轄下組織可享有12代,每代100元之重複消費分紅、50元之對等重複消費分紅,董事可享有總業績10%的分紅獎金。據此,該公司之會員除可因直接介紹他人加入,逕領得推薦獎金外,另併依渠轄下組織推廣、銷售之業績,計算組織分紅等項獎金,已合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所稱之「多層次傳銷」。
又該公司開始推廣生技醫學美容生活館加盟經營制度,已招募9百餘位會員加入,並據以發放佣(獎)金,然卻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案例1-2 

某日本株式會社在台舉辦說明會招攬會員,有意願之參加者於現場簽訂契約書,並將之傳真至該株式會社在日本之營業處所後,即成為該株式會社之會員。查該株式會社會員登錄指南內容中之加入條件及傳銷組織、計畫,參加者在繳交登錄費及購買產品後,即可成為會員,並依據該株式會社所制定之獎金制度,進行推薦下線會員,且該下線會員仍須依循繳交登錄費及購買產品之對價,始可成為合格之會員,並據會員所給付之對價中,逐層逐級抽取獎金,此已合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所稱之「多層次傳銷」。基此,該株式會社訂定上開多層次傳銷計畫及組織,並統籌規劃傳銷行為,核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復查該株式會社之代表人每月至我國境內瞭解市場情況及進行相關活動,期間該株式會社在我國境內已約有2千位左右之會員,分別以傳真或郵寄方式申請入會,該株式會社則以空運郵寄之方式交付商品;獎金之發收亦由該株式會社直接匯入我國境內之會員銀行帳號,會員並透過家庭聚會型式介紹該株式會社之商品及傳銷制度,遂行招攬下線。準此,縱使該株式會社未在我國境內設立法人作為我國境內會員之參加契約主體,然仍無礙該株式會社確於我國境內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認定,因該株式會社未依法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案例1-3

某公司陸續召開OPP說明會並開辦OO計劃成長營,有意參加者須繳交500元加入費用或購買價值3,000PV產品,並依序晉升為「經銷商會員」、「紅寶石經銷商」、「藍寶石領袖」、「銀級董事」、「金級董事」、「白金級董事」、「鑽石董事」、「皇冠董事」、「皇冠大使」等不同層級頭銜,且從中獲領不同比例之「個人小組銷售獎金」、「組織倍增獎金」、「領導獎金」、「DD達成獎金」、「年終分紅獎金」、「旅遊研討補助基金」、「績優特別獎」、「DD超級獎金」等。上開制度清楚載明加入公司傳銷組織,須繳交500元加入費用或購買價值3000PV產品,具有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是該公司所採用制度已合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所稱之「多層次傳銷」。
經本會派員赴該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其於報備前陸續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契約,且已招募1千餘位會員加入,然卻於實施及招募傳銷商後始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案例1-4

某君經美國友人介紹,成為設立於美國之OO網之傳銷商,並向國內親友推介招募參加OO網,而OO網之組織及獎金制度乃傳銷商購買商品後取得付費會員資格(等級為「顧問」),付費會員可點擊廣告流量,以分享OO網當天營業額的30%,另可介紹他人加入,且依直推會員人數,升級為總監、珍珠、藍寶石、紅寶石等級別,並依照級別的不同,取得依照市場營銷獎圖表所載之代數獎金及組織獎金。故上開行銷方式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所規定之多層次傳銷。是OO網公司係採行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商品之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
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外國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多層次傳銷事業。而某君為引進該外國公司傳銷組織之傳銷商,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惟其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備齊法定事項向公平會提出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又其亦未與傳銷商締結載有法定應記載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14 09: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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