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關於不實廣告案件協調結論
98年9月9日第931次委員會議通過
98年9月9日公參字第0980008715號函分行
一、有關機關主管法規競合部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公平交易法與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之醫療法、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健康食品管理法有關標示、廣告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由行政院衛生署掌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就該三法未涵蓋部分而屬公平交易法規範者予以處理。
二、有關個案處理部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衛生署依81年、88年及本次上開協商分工原則,釐清個案法規之適用,若有疑義,應加強協調聯繫,並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三處與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擔任雙方之協調聯繫窗口。
備註: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行政院衛生署分別於101年2月6日與102年7月23日改制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並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三處與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改制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競爭處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3年2月5日更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