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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商壟斷及操縱農產品價格等案件業務協調會議結論(104.7.22)

104年7月30日公服字第1041260707號函分行

一、有關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規定農產品壟斷與操縱價格查處案件之分工:

(一)農產品因供需失衡所產生之價格波動,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依職掌進行產銷調節,調節後價格仍有異常情形,則先由農委會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進行查處,查處後倘發現有多家業者涉及聯合操縱價格之跡象時,得移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查處;另發現涉有刑法第251條意圖哄抬囤積情事者,則移請檢察機關調查。
(二)農委會移請公平會查處時,將隨文檢具相關事業資料與違法事證。

二、有關農產品價格波動等相關輿情回應前之溝通,以及個案函移公平會調查之配合事項:

(一)農委會同意發布新聞稿或接受媒體訪問時,倘發言內容涉及公平會者,將事前與公平會發言人或承辦單位連繫。農委會與公平會成立聯繫窗口,農委會分別由農、漁、畜產單位之承辦科長擔任,公平會由農業育樂科科長擔任。
(二)農委會對於涉及公平交易法獨占、聯合或限制轉售價格等情事,函移公平會調查時,將隨文檢具相關事業資料與違法事證。

 

三、農委會為穩定農業產銷所為產銷調節措施與公平交易法之適用關係:

(一)有關農政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各項產銷調節措施(詳參附表「農政主管機關為穩定農業產銷所為產銷調節措施彙整表」),相關業者或產業團體配合之各項因應行為,可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者,農委會將不再移送公平會查處。
(二)公平會受理非本次會議所列產銷調節措施範圍內之案件時,將先函詢農委會意見,倘業者或產業團體行為非屬配合農委會依法執行產銷調節措施之因應行為,將由公平會查處。

 


相關檔案
  • 附表「農政主管機關為穩定農業產銷所為產銷調節措施彙整表」(pdf) 附表「農政主管機關為穩定農業產銷所為產銷調節措施彙整表」(pdf)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7 13: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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