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衛生署關於瘦身美容案件協調結論(88.5.24)
88.6.9.(88)公參字第01582號函
協調結論:
關於瘦身美容相關申訴案件,須衛生署與公平交易委員會通力合作,故先請衛生署受理判定,如屬衛生主管法令規範者,由衛生署逕行處理;如非屬衛生主管法令,請衛生署表示非涉療效,並就申訴案件是否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提供專業鑑定意見後,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
備註:衛生署於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07-02 10: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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