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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題 研究重點 委託研究對象

大數據發展下之資訊壟斷與競爭政策

一、大數據及由數據驅動的商業模式,與傳統商業模式之差異(例如:免費、雙邊市場、雪球效應、大者恆大等)。

二、數據在競爭過程中的正面與負面角色:

(一)由數據所驅策的創新活動。
(二)數據帶來的競爭優勢。
(三)數據累積造成市場力集中。
(四)數據導致的參進障礙。
(五)利用數據進行差別取價。
(六)市場透明度所產生的勾結問題。

三、數據相關事業之限制競爭行為類型及案例說明:

(一)拒絕接取與關鍵設施問題。
(二)利用數據從事水平勾結。
(三)數據共用與數據池。
(四)數據集中化與結合管制。
(五)其他與數據相關的垂直限制(搭售、獨家交易)問題。

四、數據相關事業之不公平競爭類型及案例說明:

(一)利用競爭對手之數據取得競爭優勢。
(二)利用客戶數據從事交叉行銷。
(三)數據資料與著作權保護問題
(四)個人資料保護與競爭法之界線問題。

五、重要個案探討:

(一)結合:美國Google/DoubleClick、歐盟Facebook/WhatsApp。
(二)聯合:英國網路賣家定價演算法與勾結。
(三)支配地位濫用:德國Facebook整合使用者資料。
(四)不公平競爭:歐盟調查亞馬遜利用網路賣家敏感資料從事競爭。

六、對於競爭法政策意涵及執法方向之建議:

(一)因應「數據所帶動之經濟」(data-driven economy),競爭法之執行原則。
(二)因應數據相關事業反競爭案件之操作面建議(應特別注意哪些反競爭類型、調查與分析具體步驟、所需資料之種類、來源及蒐集方法,並配合實際案例操作)。
(三)競爭主管機關如何利用大數據分析協助執行競爭法(如:以大數據分析偵測或發掘聯合行為)之具體建議。
(四)公平交易法對於數據相關事業之規範說明或處理原則建議草案。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網路銷售市場競爭評估之實證研究

參考國外競爭法主管機關常用之「市場調研」(market study)或「部門別調查」(sector inquiry)之實務作法,藉由對市場結構調查、對市場參與者(包含線上銷售平臺、線上零售商、供貨商、APP開發商、消費者團體、比價網站、支付系統、倉儲物流業者)之問卷調查及深度訪談等實證研究方法,以透過「結構-行為-績效」(SCP)之分析架構,探討國內網路銷售領域之市場競爭程度及限制競爭因素,並提出促進競爭之政策建議,包括:

一、目前網路銷售市場之運作狀況:

(一)說明網路銷售市場之特性。
(二)以各種網路銷售模式(B2C、B2B2C、C2C及APP下載平台)流通之消費性產品及數位內容之供應鏈或生態系概況。
(三)主要市場參與者、商業模式及交易關係、業者間投資與合作關係。
(四)網路銷售與實體通路間之競爭關係,及不同網路銷售平臺間之替代性、轉換成本、多邊性(multi-sidedness)之程度高低,及進行市場範圍界定及市場力衡量時須考量之因素。
(五)營收狀況、市場占有率分布與集中度。

二、目前網路銷售市場之競爭動態:

(一)網路銷售平臺之主要競爭策略及競爭參數。
(二)網路銷售市場各類限制競爭行為之觀察:

  1. 水平限制競爭疑慮(包含價格透明度對競爭之影響、應用價格演算法對網路零售商定價決策之影響、劃分市場範圍或交易對象等)。
  2. 垂直限制競爭疑慮(包含獨家交易、線上銷售限制、轉售價格限制、價格廣告限制、最惠客戶限制、跨平臺價格限制等)。
  3. 其他網路銷售平臺可能濫用市場力的類型。

三、競爭效果評估:

(一)目前網路銷售市場競爭的程度。
(二)影響競爭效能發揮之結構面及行為面之原因。
(三)其他評估意見。

四、提出具體研究建議:

(一)與結構面有關之建議,競爭法主管機關應如何因應(如:加強結合管制、藉由競爭倡議降低市場進入障礙)。
(二)與行為面有關之建議,競爭法主管機關應如何因應(如:應針對何種類型之反競爭行為或交易安排加強執法)。
(三)未來執法的重點產品或服務及違法行為的類型。

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

技術創新與競爭議題之探討

一、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乃至區塊鏈(Block chain)等破壞式創新,其所驅動的創新活動,與傳統商業模式迥然有別。前開科技衍生之新商業模式,與大數據(Big Data)、演算法(Algorithm)及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等創新科技深具關聯性。

二、技術創新之競爭特性

(一)技術創新帶來的競爭優勢。(二)技術創新是否改變傳統相關市場之界定方式(如GoShare業者可利用程式設定營業範圍)。(三)技術創新對市場力評估方式之影響(如以銷售金額所計算之市場占有率是否仍可代表市場力量或市場競爭程度;或者以價格以外之數據測度市場力較為宜)。(四)技術創新對於市場參進之正面與負面效果(如智慧機器內部係以多個演算法及特殊參數整合運作,非原始開發者幾乎無法模仿)。(五)交易資訊的透明度提升所產生的勾結問題。(六)彙整各國對技術創新於競爭法問題之研究與關注之主題,以及相關因應方式。

三、技術創新相關事業之限制競爭議題及相關案例:

(一)技術創新衍生之獨占性定價。(二)技術創新衍生之聯合行為。(三)技術創新衍生之杯葛行為(如拒絕開放使用)。(四)設定共同標準(standard setting)之封鎖效果。(五)技術創新科技透過精密計算對消費者剩餘之掠奪程度。

四、技術創新關於結合之限制競爭疑慮及各國相關案例評估:

(一)新創事業結合衍生之限制競爭效果。(二)現行審議結合之考量因素是否足以因應。(三)對於新創事業結合之管制(如適當的矯正措施、是否應加速結合審查、採取較為寬鬆的結合審查標準)。

五、對於競爭法執法之建議:

(一)公平會在技術創新與限制競爭問題調和所應扮演之角色。(二)公平會對於技術創新中發生限制競爭問題之介入時機與方式。(三)技術創新與消費者權益之衡平。(四)公平會建立安全港或技術創新監理沙盒之可行性,及其內容。

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

公平交易法對新興薦證廣告之適用與因應

因網路盛行而處於資訊爆炸的時代,「分享」成為網路社會之基本價值,透過網路分享生活經驗,已為現代人的生活習慣,也因此買東西、選餐廳及找服務等,常有先上網查看他人分享之消費經驗及評價。因為消費者樂意參考網路上他人分享的消費經驗,作為購買商品的重要依據,故近年來業者於商品行銷時,係以邀請素人撰寫「使用經驗分享」,而前揭「使用經驗分享」與法律規範之「薦證廣告」不易區分,確實可能為探求真實資訊之消費者帶來困擾,也對不實廣告相關法律規範之執行構成挑戰。依據行為經濟學(behavioral economics)之分析,人類行為受到情緒、環境、參考架構,以及選項如何呈現所左右,而目前部落客(初代網紅)及新興之網紅(指Youtuber、Instagramer、粉絲頁或直播主等)等薦證廣告,在網路上擁有自己的平台與粉絲群,大量帶動國內產品行銷,越來越多品牌主以操作「內容生產—行銷推廣—粉絲維護」的過程,達到行銷之目的,而前揭網紅直播薦證商品使用情形,已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與決策,當網紅走向有影響力之時,廣告主將從形象包裝、異業合作及內容製播等,走向專業化路線,以發展出有別於過去代言型態的台灣行銷產業的新風貌。承前,為因應數位經濟發展下新型態廣告所造成之競爭法相關議題,本研究重點擬針對部落客及網紅等新興薦證廣告可能產生之競爭法議題進行研究與分析,同時參酌國外執法趨勢及實際執法案例,作為本會日後處理個案與執法之參考。本研究計畫之重點如下:

一、蒐集資料並比較我國與美國、加拿大、英國、歐盟及日本等各國薦證廣告之規範內容、執法案例及目前發展之新趨勢。

二、透過學理分析薦證廣告對於消費者行為、廠商行為與市場結構可能產生之影響並歸納「非一般大眾可合理可預期之利益關係」之態樣,作為執法依據。

三、蒐集資料並比較各國薦證廣告中薦證者與廣告主間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並研擬具體利益揭露之可行方式。

四、新興薦證廣告態樣在不同刊載平台或社群媒體之運作實務與競爭法之關係。

五、探討新興薦證廣告之違法行為態樣,並研擬對廣告主及薦證者之具體裁罰考量因素,作為執法參考。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公平交易法國內重要案例之評析-以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為例

鑒於近年來行政法院對於公平會處分案件之審查密度愈趨嚴格,公平會除需配合調整公平交易法執法方式外,尚需面臨於行政訴訟時法院見解歧異之挑戰。

公平交易法第25條性質上為同法他條文之補漏概括條款,在現今全球商業互動頻繁,網際網路所衍生之數位經濟行為日新月異趨勢下,對型態日益多樣化之事業競爭行為,適用本條之「創造性補充適用」必要性隨之增高,亦即如何以公平交易法第25條對各類或新型違法行為予以規範,對公平交易法整體執法成效將更形重要。

又因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構成要件「欺罔」、「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等,均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是以在具體個案中,如何認定違法行為構成要件之該當性與違法性有相當困難度;公平會雖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行政規則,作為適用之標準,惟在該條解釋及適用上,如何能符合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及整體規範體系,仍有必要深入探討。

爰擬透過本計畫之研究,針對公平會過往公平交易法第25條處分案例,為案件類型化整理,探討學說、實務見解及其處分罰鍰金額區間;及其行政法院對於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裁判之實務法律見解、攻防與論證(包括勝訴案件重要爭點及敗訴案件之理由)予以彙整,並透過司法審查、學說及實務見解觀點深入剖析,期以作為本會未來執法方向、個案調查、處分書撰寫及辦理行政訴訟案件之參考。本研究計畫之重點如下:

一、蒐集我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重要案例,探討違法行為之類型、學說及實務見解。

二、經由司法審查上之法律攻防與論證,提供行政法院裁判案例之評析。

三、藉由深度案例評析與建議,作為本會未來執法及辦理行政訴訟案件之參考。

國立政治大學

公平交易法國內重要案例之評析-以獨占及其他(非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為中心

公平交易法自公布施行以來已近三十年,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向來為公平會執法重點,已累積相當執法經驗及司法審理案件,有必要就國內重要限制競爭案件,按各類型限制競爭行為案件之本質上共通點及其差異處,分別闡釋各類型案件成立要件,以及分析時得斟酌取捨之考量因素,同時援引實務案例以資佐證,並就案件決定於訴訟上之成敗具體評論,俾建立有脈絡可循、前後連貫一致的個案研析架構,供日後執法參考。

隨著數位經濟時代之來臨,國內執法亦需配合國際執法趨勢與時俱進,並參採各國立法例、學說及司法實務見解,適度調整法條構成要件之認定及執法立場,同時避免行政訴訟時與法院見解歧異,適時與國際接軌。競爭法對於限制競爭行為之規範,側重其行為對相關市場之競爭是否產生不利影響。是以,於論斷限制競爭行為時,無法避免須就事業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相關市場予以界定,並進而評估事業於該市場之市場力,藉以認定其行為是否對相關市場之競爭足生減損、阻礙或排擠等反競爭之效果。

鑒於近年來行政法院對於公平會處分案件之審查密度愈趨嚴格,尤以限制競爭行為處分案件受到行政法院高度挑戰,爰本會已於108年度針對聯合行為重要案例之評析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故於109年度乃續行規劃,就獨占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重要案例之評析進行委託研究計畫,期藉由引介獨占及限制競爭行為之國內外實務案例、我國行政法院裁判案件以及國內外學說等,分析實務見解、司法審查及學說間之法律攻防與論證,作為本會未來執法及辦理行政訴訟答辯之參考。本研究計畫之重點如下:

一、介紹競爭法上獨占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聯合行為除外)之國內外學說理論發展及趨勢。

二、蒐集國內外重要獨占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聯合行為除外)案例類型及司法判決,評析我國主管機關執法及司法審查實務之認事用法與證據法則之適用。

三、綜整國內外學說理論、實務及司法審查之見解,就公平法法條構成要件之認定提出具體建議,並就罰鍰金額如何為妥適之裁量,提供評估之原則指標或建議以為參考。另由主管機關「判斷餘地」及「司法審查界線」的觀點,說明本會於個案決定的見解,於行政救濟中應受尊重或優先考量的理由,作為本會未來辦理行政訴訟答辯之參考。

社團法人台灣公平交易法學會

各國競爭法對於域外結合案件審查處理方式之研究

近年來,由於全球化時代下國際經貿關係漸趨緊密,各國事業參與跨國結合活動日益頻繁,在競爭法主管機關執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管制域外結合案件成為競爭法上之重要課題。而本會收受域外結合申報案件數量亦與日俱增,實有必要參考各國執法經驗,重新檢視本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審查處理方式,以確保市場的自由競爭。   

本會針對域外結合案件係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予以規範,據此本會就域外結合案件有決定是否實質審查之裁量空間。此處理方式於執法實務上固然較具彈性,惟其單獨就域外結合案件另訂規範之目的及必要性為何,以及前開處理原則與公平交易法間應如何統整等議題,仍有待深入探討。本會期望透過本計畫之研究,比較我國及外國在域外結合案件審查處理方式上之不同及優劣之處,檢視我國現行處理方式之問題,以提供前開處理原則之存廢、修正或其他調整方式之具體意見,作為本會未來執法及研議相關法制之參考。

本研究計畫之重點如下:

一、探討我國及各國(美國、歐盟、日本、韓國、英國、新加坡及紐西蘭)競爭法對於一般結合案件及域外結合案件之定義及法律規範內容。

二、比較我國及各國對於域外結合案件審查處理方式之異同,並蒐集、研析如何處理是類案件(如經濟分析方法等)之相關案例。

三、檢視我國現行處理方式有何問題(包括程序面、實體面或與我國行政法制面的相容性)存在。

四、提出我國現行域外結合案件處理原則之存廢、修正或其他調整方式之具體意見,以作為本會未來修正規劃及執法之參考。

國立東華大學

行為反托拉斯與消費者權益之探討

一、彙整國內外學術及實務有關反托拉斯法涉及行為經濟理論、分析方法或工具之相關文獻。可從法律的經濟分析及「後芝加哥學派」等脈絡加以探討。

二、探討消費者在行為經濟學所稱之認知限制(cognitive limitations)、自我控制(self-control problems),以及社會偏好(social preferences)等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情境下,可能衍生之行為反托拉斯議題與消費者權益,尤其在平台經濟更是觀察重點。

三、整理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行為經濟學理論所涉及在競爭法執法相關規範、案例與評估考量因素。

四、彙整研析行為經濟學相關文獻,關於行為人(消費者)各種行為偏誤態樣損失規避(loss aversion)、公平意識(fairness)等角度切入。

五、針對行為經濟學所衍生之競爭法議題,從競爭法主管機關進行經濟分析與執法之角度,展示其具體操作或分析方式,並提供本會在進行市場界定、裁罰設計與行為矯正或市場調查等實務運用上之意見。

江雅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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