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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公司可以任意修改獎金制度嗎?

小杜遵照傳銷公司的規定,努力推薦與銷售,並因此獲得佣金、獎金,但某天公司突然說要更改制度,小杜心想變更獎金制度對我有利嗎?如果不利,那是不是可以主張與原簽訂的契約內容不符而拒絕接受……

(解析)
依照傳銷相關法令的規定,傳銷公司應該與傳銷商簽訂參加契約,簽約之後,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以參加契約所記載的來進行規範。然而,參加契約的內容並不是單純僅指傳銷商填表簽名的那一張紙,它的內容至少應該包括傳銷公司如何計算報酬的獎金制度,還有關於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時的處理方式,及一些規範傳銷商應該遵守的營運規章等等。

由於傳銷業務的進行是與時俱進的,有時候傳銷公司必須因應市場的變化,或者是依照傳銷商的訴求,或是配合政府法令或政策的要求,對於本身既有的營運規章、契約條款或獎金制度進行修正或調整。當然,傳銷公司隨著現實的因素去調整自己的經營方針,雖然無可厚非,但往往問題會出現在修正後的參加契約內容,如果與之前和傳銷商簽訂的內容產生落差,特別是當傳銷公司與傳銷商之間發生爭執時,面對這樣的情況,應該用什麼樣的內容作為規範彼此權利義務的標準,便值得思考。例如傳銷商與傳銷公司簽訂參加契約之後,傳銷公司將原本的獎金制度作了修正,導致傳銷商原本預期可領到的獎金受到影響;或是原本簽訂的參加契約中並沒有限制傳銷商不得同時加入他家傳銷公司,之後傳銷公司修正營運規章,禁止傳銷商同時加入兩家以上的傳銷公司等等都是常見的情況。

當然可以想像的是,傳銷商碰到上面所舉的兩個例子時,一定會矢口咬定傳銷公司應該遵照原始簽訂的參加契約來履行,也就是說,傳銷公司不能用事後變更的獎金制度或營運規章來拘束傳銷商;但可惜的是,實務上似乎並不是如此運作的。很多傳銷公司在與傳銷商簽訂的參加契約條款當中,往往會規定一條保留條款,目的是在使傳銷公司擁有因應市場變化或相關因素來調整契約內容的權利,傳銷公司則認為傳銷商如果在原本的參加契約簽名確認後,則視同已經默許了這個保留條款。

當然一定會有傳銷商質疑這樣的作法有可議之處,但在這裡我們不就修正後的內容是否公平進行評論,而是參照銀行與貸款戶或或與信用卡持卡人之間的契約條款修正情形來看,銀行也是事先保留了修正契約條款的權利,但無論如何,銀行單方面修正契約條款之後,都會以「書面」、「個別」的通知原契約的簽訂人,也因為這樣的程序,才能讓我們認為銀行修訂契約的效力及於貸款戶或信用卡持有人。同樣的情形,傳銷公司修訂參加契約中的相關條款時,如果只公布在公司網站或公告欄,而沒有以「書面」、「個別」方式通知傳銷商的話,是無法被認同有發生契約拘束效力的可能。當然,傳銷商收到傳銷公司的書面通知時,仍有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契約的權利,如果對於修正後的契約條款有所爭執,不排除傳銷商是可以到法院主張權益,而由法院就契約條款的效力進行實質審理。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08-11-12 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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