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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有瑕疵的傳銷商品該怎麼辦?

小杜加入回饋分紅專案後,按月收到公司送來的商品,但有次商品內容卻與他訂貨的數量不符,甚至還有過期或破損的,小杜打電話到公司質問,但服務人員卻推說是倉管部門的問題,要小杜自行前往更換……

(解析)
當傳銷商向傳銷公司購買商品之後,如果發現商品的品質、包裝及數量與原來他所訂貨的內容不同時,該如何去處理?當然,所有傳銷商會立即打電話到傳銷公司去抱怨一番,然後要求更換;通常傳銷公司碰到這種事件時,由於知道自己理虧,往往會儘速採取補救措施,甚至額外致贈贈品來獲取諒解。不過這樣的處理方式,並不是習慣上或道義上要求要這樣做,而是在基本的法律規範底下,傳銷商就可以要求傳銷公司依法予以補償。

如果傳銷商碰到這種因傳銷商品本身所衍生的問題時,別忘了先回頭看看與傳銷公司簽訂的參加契約,因為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於參加契約內容的規範,有關「商品或服務瑕疵擔保責任之內容」是應該記載在內的。這些契約條款經由簽約方式取得法律上效力,而這個部分才是真正傳銷公司應該負擔責任的部分。

我們先簡單就什麼是瑕疵擔保責任進行說明,依照民法第354條的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依照這個法律規定,傳銷公司將商品銷售給傳銷商時,應該擔保相關商品在移轉給傳銷商時,沒有發生滅失(例如商品數量不足)或減少商品價值(例如商品破損)的瑕疵,也沒有失去或減少這個商品通常可以被期待的功效(例如已經超過保存期限),如果傳銷公司曾就商品的品質進行保證,則更必須擔保商品品質。因此,如果傳銷公司交付給傳銷商的商品有發生數量不符、過期或破損的情況,如果經傳銷商通知後,傳銷公司即應該儘速加以補救,否則傳銷商可以依據民法359條規定,主張解除該筆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商品價金。

當然另外一個跟瑕疵擔保責任類似,但卻有不同的實務作法,也就是傳銷公司號稱對它的產品投保了高額的責任險,而據此來聲稱其對商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實際上,這個責任保險指的是當傳銷商使用商品發生損害,原本應由傳銷公司負擔的賠償責任,透過投保方式將理賠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說穿了,這並不是商品買賣的瑕疵擔保責任,這中間是有所區別的。
而正如我們之前所說的,傳銷公司如果要採取傳銷商「按月固定消費」的經營模式,在相關後勤作業的訓練上就必須要相當確實,否則每個月傳銷公司從傳銷商的信用卡自動授權扣款方式獲得營業額,卻無法提供完善的供貨服務,恐怕傳銷商一傳十、十傳百,漸漸的對傳銷公司將產生負面的形象。當然傳銷公司會有成本管控的考量,但相關服務人員與傳銷商人數之間的比例,應該要配置恰當,才能提供有效率且滿意的服務品質,而讓傳銷商有信賴安心的感受。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4-02-20 09: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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