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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公司不能阻撓傳銷商退出退貨

小杜到公司送件時,聽到客服人員與傳銷商發生爭執,起因於公司要求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時除需提出發票外,更須經上線傳銷商簽名確認,才能辦理。小杜心想如果上線傳銷商不簽名,那不就不能退貨了……

(解析)
如果傳銷公司可以事先跟傳銷商約定好,當傳銷商無意再以傳銷方式經營業務時,公司仍願意買回他手邊的存貨,好讓傳銷商在加入或進貨時,不至於有後顧之憂,不必擔心血本無歸;當然這樣的傳銷公司對於傳銷商而言,確實是比較值得信賴,也較有保障。以往在政府還未立法管理多層次傳銷前,極大部分的傳銷公司都不願意去承擔傳銷商無預警的退貨損失,特別是當獎金已經發出去之後,傳銷公司更不可能去受理傳銷商的退貨申請。不過,傳銷公司單方面拒絕受理退貨的情形,在1992年公平交易法施行,並將多層次傳銷納入規範之後,已有大幅度改善,雖然在2014年1月29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布施行後,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已不予適用,但傳銷商仍可以依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在退出傳銷組織後,要求傳銷公司買回他手邊的存貨,傳銷公司除了依法受理之外,原則上並沒有拒絕的權利。

然而傳銷公司雖在參加契約當中明白的表示願意依法受理傳銷商的退出退貨,但卻額外假借其他事由拒絕傳銷商的退貨,則傳銷公司仍可能會有涉及違法的情形發生。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在傳銷公司受理傳銷商處理退出退貨的實務作業當中,往往會因為下列狀況而發生違反此項規定的情形,例如傳銷公司要求傳銷商檢具進貨時的發票,或者是要求辦理退貨的傳銷商的直屬上線必須簽名或陪同前來,否則即不予受理等等。

當我們去探究傳銷公司要求傳銷商提出進貨發票的動機時,可以發現傳銷公司不外主張,發票一方面是為了稅務上的考量,另方面則是作為證明傳銷商購買此項商品的依據,因此對於拒絕受理未能提出進貨發票的退貨案件,往往覺得理所當然。然而要特別說明的是,發票雖然與稅務行政有所關連,但實際上在處理退貨時,卻不是必要的文件,因為公司方面除了相對應會有發票存根聯外,只要傳銷商填具「退貨折讓單」,通常即可作為營業額的減項,並不至造成公司稅務上的困擾;其次,發票雖然可以證明傳銷商曾有進貨的事實,但卻不因此成為唯一的證據,也就是說,當傳銷公司從電腦資料中可以查得該傳銷商的進貨資料時,則可藉以確認受理退貨,因此以沒有發票來拒絕退貨,恐怕是不能在法令上獲得支持的。

再者,法令會認為傳銷公司要求傳銷商於辦理退出退貨時,需經由上線傳銷商簽名或陪同前來是種「阻撓退貨」的理由,不外是上線傳銷商會因為所屬下線辦理退貨後,曾領得的獎金將遭公司追回,因此在退貨處理程序中,傳銷商與其上線間不免產生經濟利益上的衝突;如果傳銷公司在此要求傳銷商於辦理退出退貨時,需經由上線傳銷商簽名或陪同前來,往往容易令人解讀成希望上線傳銷商勸阻退出退貨事件的發生,因此相關的要求,當然就會被認為是「阻撓退出退貨」的手段了。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4-02-19 1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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