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公平交易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print
:::
法規資訊
:::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98號、公製字第10100204431號令訂定發布

壹、應記載事項

  1. 立契約雙方之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電話、執業或營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
  2.  交易藥品之中英文品名、藥品許可證字號、藥品許可證種類、藥品類別、劑型、規格、單位、產地、製造廠名稱、廠牌、單價、健保代碼等資訊。
  3. 立契約雙方之訂購方式、交貨方式及付款方式(含折扣、折讓、贈品、捐贈、管理費及其他交易之附帶條件)、履約與保證、違約處罰、爭議處理等相關事項。
  4. 契約期間健保支付價調整時之處理方式。
  5. 契約期間交易藥品不再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時之處理方式。
  6. 立契約雙方均不得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對方相關人員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貳、不得記載事項

  1.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支付價調整後之新核定價,以指定藥價差或按照藥價調整比例方式,自動調整契約單價相關約定。
  2. 其他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之相關約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7 17:14:36
回上頁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