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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認定方式
外國事業間之股權移轉是否屬公平交易法所稱「結合」
加盟是否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所為三十日期間延長之通知,採「到達主義」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他事業』除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外,亦應包括新設立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