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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業主經營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例類型

類 型 說 明
隱匿加盟重要資訊

 

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下列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但有正當理由而未提供資訊者,不在此限:

一、 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相關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二、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三、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

(一)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

(二)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

(三)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

(四)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

(五)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七、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前項各款資訊,加盟業主得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加盟業主應提出證明。

未提供契約合理審閱期間或拒絕交付契約書

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不得為下列顯失公平行為:

(一)簽約前未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5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

(二)簽約日起30日內,未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但因不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致交付契約遲延者,不在此限(如:加盟店位處離島或偏遠地區、辦理不動產抵押權作業流程非因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或可歸責加盟店之事由等情形,而致不及交付契約)。

註:上開行為類型係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間交易行為,非屬消費關係,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8-08-14 10: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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