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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銷售行為

購屋人前往預售屋銷售中心參觀,向銷售人員表示欲攜回契約書審閱,銷售人員則稱,須先給付定金後,才可提供契約攜回審閱。經公平會調查,銷售人員確有向購屋人表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由於買賣契約書為不動產開發業者事先單方擬定,其內容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相及雙方之權利義務,故於預售屋交易過程中,倘不動產開發業者或經紀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定金(或一定費用)之收取將陷購屋人於弱勢之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致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之決定,同時對買賣契約書供購屋人攜回審閱之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核屬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07-15 15: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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