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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事業概念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主體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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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主體為何?

(一)公平交易法規範主體為「事業」,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事業本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則在所不論。

(二)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是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除同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及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外,尚包含同業公會及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且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可知:「本法第2條第2項所稱同業公會如下:一、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二、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商業會。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成立之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建築師公會、醫師公會、技師公會等職業團體。」、「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指除前項外其他依人民團體法或相關法律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事業團體。」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1-09 10: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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