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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是否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條之事業?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與雇主間之關係,雖似「提供服務從事交易之人」,但勞工係基於勞動契約,被納入於雇主之事業組織中,受雇主指揮而提供勞務之人,即勞工所提供勞務,係受雇主指揮而不能自主決定,缺乏事業所應具備之獨立性,亦不負擔企業經營的風險,因此勞工並不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條所稱的事業。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1-09 11: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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