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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獨占之規範公平交易法所稱的「獨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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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所稱的「獨占」是什麼?

獨占在經濟學上之意義原指市場上獨家生產、銷售或購買者,但公平交易法對「獨占」的定義較經濟學上獨占之範圍為廣,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獨占之認定範圍,須達下列各款情形:
(一)一事業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若事業有前述各款情形之一,但其個別事業在該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20億元者,則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惟事業設立或事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若有受法令、技術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形,雖未達前述市場占有率或總銷售金額門檻,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0-29 1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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