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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規範「獨占」事業哪些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9條規定:「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如獨占事業要求上游的原料供應商,不得供應原料給其他欲生產相同產品的事業,使該事業無法進入市場,就可能違反「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獨占事業若為阻止他事業加入市場,而以低於平均變動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使其他事業不堪虧損退出市場,則可能違反「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而「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常發生在買方獨占的情況下,如獨買業者逕行決定偏低之購買價格,要求交易相對人按此價格出售產品。至於「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屬概括性條款,主要在彌補前3款不足,需個案判斷是否構成違法。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0-29 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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