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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結合行為之規範是否所有的事業結合都要向公平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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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的事業結合都要向公平會申報?

並不是所有的「事業結合」都要向公平會提出申報。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才需要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公平會現行公告之銷售金額標準為:
(一)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400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
(二)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15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30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者。
計算銷售金額時,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

計算銷售金額時,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

對於某些並未改變市場結構,或對市場競爭並無影響之事業結合,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無須提出申報:
(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100%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50%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
(二)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50%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
(三)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新設之他事業者。
(四)事業依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或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收回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致其原有股東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者。
(五)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100%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類型。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0-04-10 11: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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