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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聯合行為之規範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聯合行為之規定者,有何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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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聯合行為之規定者,有何處罰規定?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有關聯合行為之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若事業經公平交易法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1-02 10: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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