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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聯合行為之規範申請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中小企業聯合」之中小企業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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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中小企業聯合」之中小企業應如何認定?

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其中第七款為「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而事業是否符合「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可依上開規定,提出聯合行為許可之申請,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之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之標準認定之。目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訂頒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分別認定,項目繁多不另逐一臚列。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1-02 1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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