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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之規範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為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時,有何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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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為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時,有何處罰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1.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2.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3. 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4.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5.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1-02 11: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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