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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事業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是否代表銷售單價必須相同?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所禁止之差別待遇行為,並非指事業對任何交易相對人之交易單價均須相同,而係指若該事業具有影響交易之市場力量時,其對不同交易相對人之差別待遇,應有正當理由,否則即屬限制競爭之行為。因此,事業不得為差別待遇,不代表其銷售價格均須相同。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1-02 11: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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