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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事業為「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所稱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包括那些?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依個案認定之:

  1. 市場供需情況:例如某項產品係屬於有季節性或是易腐敗的產品,基於出清存貨或儘速變賣商品的考量,而對即將下市的產品予以特別折扣優待的情形。
  2. 成本差異:例如廠商基於運輸、包裝、行銷等成本不同,而給予不同折扣或交易條件的情形。
  3. 交易數額:例如對訂貨量大或購買金額較大者,給予較高訂貨折扣的情形。
  4. 信用風險:例如對於來往較久、信用評選等級較佳的客戶,給予較佳的價格或付款條件的情形。
  5. 其他合理之事由:例如對慈善機構基於公益原因給予較低之供應價,給予較優惠的價格;或視往來廠商配合程度的好壞,給予不同待遇的情況等。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1-02 11: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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