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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所稱之「低價利誘」,其定義為何?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該條第三款所稱之「低價利誘」,係指事業以低於成本或顯不相當之價格,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低價利誘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1-02 11: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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