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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之規範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代理業與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設計、傳播或刊載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時,應負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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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代理業與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設計、傳播或刊載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時,應負何種責任?

一、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課以廣告代理業及廣告媒體業負連帶民事責任,係以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設計或傳播、刊載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時,始有適用。其目的在使廣告媒體業能對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作相當程度之篩選。故基本上僅限於對廣告有支配能力之可能,足以篩選時始有適用。

二、至於廣告代理業及媒體業確切的適用範圍,由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時,廣告代理業及媒體業負有民事連帶責任,其乃普通法院審理之權責,故廣告代理業及媒體業之適用範圍仍由法院認定。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0-29 15: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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