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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規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有關傳銷商解除及終止契約時所返還商品,事業得扣除因該進貨(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是否包括其他各相關傳銷商因該筆進貨(該項交易)所獲取的獎金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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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有關傳銷商解除及終止契約時所返還商品,事業得扣除因該進貨(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是否包括其他各相關傳銷商因該筆進貨(該項交易)所獲取的獎金或報酬?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所稱得扣除因該進貨或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僅限於扣除「退貨當事人」所獲得之獎金或報酬,至於其餘各相關之傳銷商因該筆進貨或該項交易所已領取之獎金或報酬,則應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分別向各該相關傳銷商(如退貨當事人之各層上線)追回,不得由退貨當事人所退商品價金中扣除。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0-29 1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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