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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新聞公告新聞稿附加負擔許可有關大無畏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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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11月4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4)日第1513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大無畏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報人)擬透過大大數位匯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新加坡Dynami Vision Pte. Ltd.之65%股份,與杰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杰廣)及其從屬公司、泰羅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羅斯)及其從屬公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本案涉及8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杰廣集團旗下南桃園、北視、信和、群健;泰羅斯集團旗下吉元;以及申報人所控制之大豐集團旗下大豐、台灣數位寬頻、新高雄)之結合,惟前述業者之經營區域不同而無直接競爭關係;另本案所涉3家固網寬頻服務業者(包括台灣寬頻通訊、大大寬頻、高雄大大新寬頻)之市場力小,尚須面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固網寬頻業者之競爭,故本案對現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市場」、「固網寬頻上網服務市場」之市場占有率、市場集中度及市場結構並無顯著影響。而大豐集團、杰廣集團及泰羅斯集團於「多系統經營市場」水平結合之單方效果、共同效果不大,5大MSO仍維持彼此競爭狀態,尚不致因本案而直接使得市場實際競爭不存在,但有助於參與結合事業降低頻道取得成本、提升被結合事業之經營效率、引進新頻道節目、地方製播節目、與OTT業者合作(含本土業者)、引進FTTH G-PON網路架構、提供各種優惠資費方案,以及拓展智慧家庭與智慧社區之加值應用等有利於消費者之多元視訊內容及網路服務等整體經濟利益。
 
惟公平會指出,本案杰廣集團旗下4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泰羅斯集團旗下吉元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將頻道採購權委託頻道代理商代為採購,使頻道代理商形成類似上、下游垂直整合狀態,可能促使受託頻道代理商與其他具MSO身分之頻道代理商在「頻道授權」上以互惠條件議約,而有間接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市場」競爭之疑慮;另申報人於結合後頻道議價能力提高,對議價能力較弱之頻道供應事業或頻道代理商恐有濫用市場力之疑慮。

前述疑慮隨著數位匯流及跨平臺服務競爭之發展,或可減緩參與結合事業於多系統經營市場之力量,惟現階段仍應透過附加行為管制之必要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下列負擔: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應於與頻道代理商之委託採購頻道合約屆期後(即自111年1月1日起),不再進行委託,由自身或關係企業與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頻道代理商議約。
二、申報人應於收受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下列資料送交本會備查: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頻道採購情形及與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頻道代理商簽訂之頻道授權相關文件。
(二)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跨區經營之實際開播情形(含開播區域及實際訂戶數)。
(三)引進新頻道節目、地方製播節目及與OTT業者合作(含本土業者)、提供自選頻道組合方案等,有利消費者之多元視訊內容及服務之具體措施及實施成果。
(四)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包含但不限於前開負擔關於確保整體經濟利益之辦理事項)。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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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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