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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10年4月28日
 傳銷商退場機制法律有保障

為避免傳銷商一時衝動參加傳銷事業,加上傳銷商也需要實際投身傳銷業務後,才知道自己是否適合經營,所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賦予傳銷商參加傳銷事業有30日的猶豫期間,以及猶豫期間後仍可隨時終止契約,且明訂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之申請,應於法定期限30日內辦理完成退款,此為法定退場機制,傳銷事業應嚴格遵守。
公平會接獲檢舉,民眾向新加坡商威夢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終止契約,並就所購買「VYVO智能家庭套組」內尚未使用之「SmartLifeDNA健康與健身基因檢測」及「SmartLifeSolution訂閱進階服務」辦理退貨,但是威夢公司未於法定期限辦理退款,影響傳銷商權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準用第21條第2項規定,經公平會4月28日第1538次委員會議決議,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已加入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如果想退出傳銷事業,建議以「書面」方式通知,若傳銷事業超過辦理的期限仍未完成退款,可向該會反映,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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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1-04-28 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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