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謂「贈品」,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所謂「贈獎」,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二、
下列情形不列入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 (一)
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 (二)
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 (三)
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 (四)
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四、
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 (一)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6億元。
- (二)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 (三)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
五、
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百萬元。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3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9-12-10 16: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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