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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處理原則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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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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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89.6.22.第450次委員會議通過
91.10.17.第571次委員會議修正
91.11.11.公貳字第0910010993號令發布
93.12.16.第684次委員會議修正
93.12.27.公貳字第0930009785號令發布
94.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94.2.24.公法字第0940001278號令發布
94.8.26.公法字第0940006943號令發布修正第3點
98.6.17.第919次委員會議修正
98.6.29.公貳字第0980006170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
101.3.5.公製字第10113600961號令發布
104.4.1.第1221次委員會議修正
104.4.21.公製字第1041360214號令發布
104.12.23.第1259次委員會議修正
104.12.30.公製字第10413607751號令發布

一、背景說明
國民中小學教科書,早期係由教育部國立編譯館單獨發行,爰被稱為「部編本」,民國八十五年起逐年開放民間出版業者編撰印行,因教材須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故民間業者發行者稱為「審定本」。鑒於教科書出版市場開放後,市場上有部分「審定本」出版事業為爭取銷售機會或為保有市場占有率,而有不正當之行銷行為,明顯影響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之選用,亦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現象。本會為維護交易秩序、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爰彙整分析相關業者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研訂本規範說明,俾利業者遵循辦理,同時作為本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二、名詞定義
本規範說明所稱銷售事業,係指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出版事業、經銷商、書局及其他銷售事業等。

三、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
銷售事業之市場地位若符合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事業,倘有1、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2、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3、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或4、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規定。

四、聯合行為
銷售事業間倘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規定。

五、限制轉售價格行為
銷售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倘無正當理由而有限制轉售價格之情事,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

六、差別待遇行為
銷售事業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
七、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之行為
銷售事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如限制經銷區域、搭售產品、套書銷售等,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

八、顯失公平行為
銷售事業提供或預告提供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以不當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虞。
前項所定不當爭取選用其教科書機會所提供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例示如下:

(一)金錢

  1. 提供金錢或禮券等。
  2. 以補助講習會、研習會、設施、辦公用品或其他名目提供金錢。
  3. 提供參觀銷售事業之車馬費或住宿費等。
  4. 提供參加講習會、研習會或其他活動之旅費、津貼。
  5. 以教科書之折扣、退貨手續費為名提供金錢。
  6. 假借編輯之名提供明顯悖於市場合理價格之勞務報酬。
  7. 其他不當金錢之提供行為。

(二)物品:與使用特定教科書教學不具有直接關聯,即非教學時所必要之輔助教具。

(三)其他經濟利益

  1. 遊覽車、住宿之提供。
  2. 講習會、研習會前後之設宴款待。
  3. 其他不當經濟利益之提供行為。

九、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一)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依據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本會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本會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可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若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第四十條第一項罰鍰金額限制。
(四)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五)事業倘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尚須依同法第五章規定,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十、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相關產業常見之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行為態樣加以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隨時補充修正,個案之處理仍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9-10-21 10: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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