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處理原則其他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
print
:::
法規資訊
:::

86.6.4.第292次委員會議通過
91.12.12.第579次委員會議修正
92.1.6.公法字第0920000120號函分行
103.6.18.公秘字第1030460076號函分行
107.6.5.公秘字第1072260349號函分行

一、為增進本會與新聞媒體之聯繫、健全新聞資料之發布及促進本會施政成效之詳實報導,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新聞之發布,原則上由發言人擔任記者會主持人或受採訪人,統一說明。

三、委員會議議案新聞發布作業程序:
(一)委員會議議程奉核後,由發言人指示秘書室,將處分案或社會關切案件排定於一週內發布,並通知承辦單位撰寫新聞稿。
(二)為掌握新聞發布處理時效,有關新聞稿之決行層級,原則上報告案由承辦單位主管決行,審議案由發言人決行。
(三)應發布新聞稿之議案,應於委員會議決議後,儘速將奉核之新聞資料傳送秘書室,俾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四、委員會議議程外,各處室倘須發布新聞,應事先通知秘書室。

五、各處室倘須發布重大政策、重大計畫及具研究資訊背景參考價值之新聞,於奉核之新聞資料傳送秘書室時,應併提供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及相關研究報告之名稱、電子檔案或網路連結網址。

六、有關新聞發布事前之媒體聯繫及新聞資料上傳本會全球資訊網等相關事宜,由秘書室辦理。

七、為維持本會與新聞媒體之良好關係,發言人及秘書室應經常與新聞媒體保持聯繫,並適時辦理相關聯誼事項。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8-12-12 14:28:44
回上頁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