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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解釋行為主體政府對公立醫院補助是否屬公平交易法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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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001號:政府對公立醫院補助是否屬公平交易法規範範圍之疑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私立醫療院所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1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81)公參字第00083號

主旨:貴會函請本會調查省(市)立公務預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章不公平競爭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81)弘錦字第001號函。

二、本案經提報本會第22次委員會議討論後獲致決議如下:

(一)公立醫院之醫事人員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者,係以公務員任用之,其薪俸即依公務人員薪俸法以及公務預算支出,與私立醫院不同。
(二)醫療法第17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該管機關分別核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故該行為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政府機關為公法行為時,其主體並非公平交易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因之政府對公立醫院依法或依政策編列公務預算予以補助,非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範圍。

備註:
一、本文說明二、(二)所引醫療法第17條規定,於93年4月28日修正為第21條,現行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本文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現行規定:「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9 16: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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