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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解釋行為主體土地代書業是否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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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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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5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85)公法字第00594號

主旨:台端函請釋示土地代書業是否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所稱,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85年1月22日函。

二、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專業代理人開業,應設立專業代理人事務所執行事務,均有一固定執行業務場所-代書事務所,可以獨立從事土地登記代理工作,為實際上提供服務從事交易之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所稱之事業,自應受公平交易法所規範。

備註:
一、本文說明二所引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業於92年4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595號令發布廢止。現行相關規定請參見「地政士法」。

二、本文主旨及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規定內容並酌作修正。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9 16: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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