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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解釋行為主體政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售業務是否屬公平交易法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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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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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2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82)公法字第51902號

主旨:關於貴局依法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售業務,是否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函請本會解釋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81年4月16日台財產二字第81006674號函。

二、本案因事關「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有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經本會專案研究,除邀請學者專家蒞會討論外,並於82年4月14日本會第80次委員會議獲致原則結論後,再個案研提本會委員會議討論。

三、本案經82年6月2日本會第87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依據國有財產法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租、售業務,雖係基於法令為國家處理公務,惟其租、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行為,本質上與私法上之租賃、買賣行為並無差異,故國有財產管理機關為租、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行為時,係屬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所稱「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之事業,除非有國有財產法之特別規定而可依公平交易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國有財產管理機關為租、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私法行為,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備註:
一、本文說明三所引公平交易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現行規定:「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
二、本文說明三所引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規定內容並酌作修正。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9 16: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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