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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025號:工會是否屬公平法所稱「事業」及「交易相對人」之疑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1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81)公法字第01684號

主旨:關於 台端所詢工會是否屬公平法所稱「事業」、「交易相對人」等問題,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81年5月28日書函。
二、關於 台端所詢問題,經提報本會第39次委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如次:
(一)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依該法第2條之規定,係指公司行號、同業公會及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工會僅在特定條件下可為「交易行為」之主體,如依工會法第5條第4、6、7款等規定,工會得提供服務從事交易,方屬公平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應受公平法之規範。
(二)公平法第3條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或需求者,工會在特定條件下既得提供服務從事交易,故可能成為公平法第3條所稱之交易相對人。
(三)工會之行為態樣甚多,故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無法一概而論,須就個案情形個別加以認定為斷。

備註:本文說明二所引工會法第5條第4、6、7款等規定,於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4、7款已刪除、第6款原訂「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移列為第5款並修正為「勞工教育之舉辦」。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9 16: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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