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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解釋結合行為加盟是否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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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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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81)公壹字第04799號

主旨:貴公司函請補充說明  貴公司之加盟型態符合公平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所持依據及理由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81年11月19日(81)統超字第407號函。

二、貴公司之加盟型態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會所持依據及理由如次:

關於控制他事業,在控制之內容有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依公平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只要控制其一,即具有控制關係。關於業務經營,其控制主要表現在營業表徵的選擇,採購及銷售之對象及交易條件的決定;關於人事任免則主要指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之任免。滿足控制之要件,並非必須達到全部控制的地步,只要達到一事業基本上受他事業之控制,從而達到足以影響該事業之重要經營決策或經營成敗即可。在此認識下,於聯盟關係,聯盟總部基本上拘束加盟主之採購對象、交易條件,或拘束其銷售對象或交易條件者,聯盟總部對於加盟主便有「直接或間接控制其業務經營」的情形,構成結合關係。

備註:
一、本文說明二所謂「聯盟總部」即係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點第1款所稱之「加盟業主」。
二、本文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6條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10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9 16: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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