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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解釋聯合行為公會訂定醫療器材售後維修服務收費參考表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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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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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6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86)公貳字第8603677-001號

主旨:有關 貴公會請釋擬訂醫療器材售後維修服務收費參考表是否適法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86年4月2日北市醫器字第066號函。

二、按「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平交易法第14條訂有明文,按 貴公會所稱「訂定醫療器材售後維修服務收費參考表」請釋事項,係屬聯合定價行為,若 貴公會或所屬會員認有聯合定價之必要,應依上揭條文所列7項得申請例外許可之條款,事前向本會提出申請。另本會前為提昇中小企業從事效能競爭,爰引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7款規定,對中小企業之聯合定價行為研定「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審查原則」,並經本會第160次委員會議決議在案。若 貴公會會員係屬中小企業,且系爭聯合定價行為符合前揭例外審查原則之「交易穩定化原則」、「資訊透明化原則」,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適用範圍者,亦得依前揭例外審查原則提出許可申請。

三、檢附公平交易法摺頁宣導資料及「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審查原則」各乙份,請 參照。

備註:
一、本文說明三所指「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審查原則」,經本會101年3月2日修正名稱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中小企業申請聯合定價案件之處理原則」。
二、本文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15條,內容並酌作修正。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9 16: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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