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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解釋聯合行為事業申請許可聯合行為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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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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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臺灣經濟研究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9年2月8日
發文字號:(89)公貳字第8816469-001號

主旨:關於 貴院函請釋示擬邀集相關業者共同研究開發「燃料電池機車」之聯合行為申請時機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88年12月27日(88)台經壹字第00636號函。

二、關於 貴院請釋事項,經提本會89年1月26日第429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依據請釋內容, 貴院所擬推動之研發計畫,應屬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聯合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應於事前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取得許可後,方得為之。至於申請時機,依來函表示,由於本項工作具體內容及未來走向尚待收妥創設金並完成研究規劃後,方臻明確,故屆時再依公平交易法及其細則相關規定,向本會正式提出聯合行為申請。
(二)另函附「『燃料電池機車合作研發策略聯盟』備忘錄」第2點所載「……,並由其(係指貴院)協助各項作業之推動,……」之協議內容,用語概括,且未臻明確,似無法明確瞭解  貴院於協助各項作業時,有無可能涉有不當或不慎促使聯盟成員間為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等聯合行為之疑慮;再者,第3點「設立創設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決議有關創設金運用、處分、聯盟成員之加入與退出,以及其他聯盟成員權益有關之重要事宜」之協議內容,亦無法明確瞭解有無可能針對具競爭關係之事業,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或限制競爭行為。故請 貴院於執行前揭備忘錄時,妥為注意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備註:本文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15條,內容並酌作修正。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9 16: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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