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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區分會員與非會員而為差別收費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研釋107號:公會所訂「石材工程鑑定收費標準」區分會員與非會員而為差別收費,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5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85)公貳字第8508842-001號

主旨:有關 貴局請釋台北市石材製品公會通過石材工程鑑定收費標準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85年8月16日北市社一字第47414號函。

二、本案業經85年10月23日本會第260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有關公會「石材工程鑑定收費標準」區分會員與非會員而為差別收費,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之規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市場供需概況、成本差異、交易數額、信用風險及其他合理事由定之。

(二)惟查「石材工程鑑定收費標準」適用對象,為向台北市石材製品公會申請鑑定者,其中有業主及施工者,不必然為石材製品業者,而區分會員與非會員而為差別收費,與公會所稱響應業必入會政策理由不具必然關聯性,且公會如確為響應業必歸會,則有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63條規定(對會員採強制入會,否則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可資遵循,從而公會是否另有其他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而為差別收費必要,似不無斟酌餘地。

備註:
一、本則函釋說明二、(一)所引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於88年8月30日修正改列於第24條,復於91年6月19日修正改列於第26條。
二、本文說明二、(一)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之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20條第2款。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07-02 09: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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