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解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於廣告上載明表示或表徵「僅供參考」是否得據以免責
print
:::
法規資訊
:::

事業於廣告上載明表示或表徵「僅供參考」是否得據以免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83)公參字第02266號

主旨:

說明:

一、復 台端83年3月28日函。

二、按事業在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仍不得以已於廣告或契約上載明該表示或表徵「僅供參考」,而主張免責。

三、又公平交易法係於80年2月4日公布,依同法第49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1年施行。」故事業於81年2月4日前,在廣告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尚難依公平交易法予以規範。

備註:本則函釋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項次變更為第21條第1項、第2項,內容並酌作修正。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07-02 09:50:53
回上頁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