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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解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多層次傳銷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貨疑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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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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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82)公參字第02115號
主旨:所請解釋有關「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諸點疑義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82年4月22日舒總字第0422號函。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因參加人終止契約,而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時,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可扣除之範圍僅包括「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因而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時,不得另再扣除營銷費用之項目。

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中,該款所稱得扣除已給付之獎金或報酬,應涵蓋所有因該項交易所已給付之獎金或報酬,惟退貨時所扣除之獎金或報酬,應僅限扣除退貨當事人所獲得之部分,至於其餘各相關之參加人因該項交易所已獲取之獎金或報酬,則應分別向各該相關參加人追回,而不得全數由終止契約當事人所退商品之價金中扣除,否則將造成對退貨當事人之不公。

四、檢送「多層次傳銷有關法規暨案例彙集」一冊,供參。

備註:此則函釋所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已移列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參加人」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改稱「傳銷商」。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05-29 17: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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