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解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多層次傳銷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貨疑義(二)
print
:::
法規資訊
:::

多層次傳銷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貨疑義(二)

公研釋030號: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中有關取回商品返還價金,扣除之範圍及向本會報備後,是否有核准之回函等疑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81)公參字第07849號
主旨:貴公司函請解釋有關「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諸點疑義案,本會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81年3月19日申總字第001號暨81年3月31日申總字第002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81年7月8日第40次委員會議討論後,獲致結論如次:
(一)有關「辦理解除契約是否可酌收退約處理手續費用」乙節,按法令規定締約當事人之一方在締約後一定期間內得不具任何理由解除契約者,其規定之性質為賦予該方當事人以猶豫權,故行使該解除權解除契約為猶豫權之行使行為。若因此使締約相對人遭受任何損害,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事先約定行使猶豫權者應對相對人給付退約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屬信賴利益之賠償特約,與前述猶豫權之規定意旨似有不符。其前後矛盾之情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多層次傳銷事業所訂(定型化)契約中不得包含此種或類似約款。
(二)有關「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是否包括資料袋及月刊的費用?若資料袋已用過或不完整,是否可以不退?已交給之月刊是否能扣除其費用?」乙節,查資料袋及月刊費用,應屬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加入時給付之費用」之範圍,自應返還,但資料袋及已交付之月刊,如有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情形,應可要求償還其價額。
(三)有關「每年續約費用4百元為12期月刊成本,參加人終止契約時,此部分是否退費?是否能就已寄出的部分扣除其費用?」乙節,查終止契約,其效力係向後發生,並無須如解除契約之應負回復原狀義務。故來函所稱之月刊費,於契約終止時,多層次傳銷事業僅須就當時尚未寄送部分退費,至於契約終止前已寄達者,因係屬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完成之行為,無須退費。
(四)有關「參加人退出時,其退貨產品有效期限已過,可否不用退款?已拆封或已食用一部分是否可視為商品之價值已完全減損而不退還其貨款?又是否可規定須檢附原購貨之發票,才准辦理退貨?」乙節,依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參加人退出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其中於計算取回商品之減損價額時,應斟酌該商品之交易上特性與功能性,如一般交易上均認為該商品已無交易上之價值或喪失其應有之功能者,應屬本款可扣除之範圍。本件所敘「有效期限已過」應可認為已喪失其應有之功能,而有該款扣除規定之適用;至於已拆封而數量未短少或已食用一部分之情形,則應檢視該商品交易上特性,以其是否尚存有交易上之價值斷定有無該款扣除規定之適用。又規定須檢附原購貨之發票,才准辦理退貨乙節,只要其並非以此阻撓參加人退出組織,應屬契約自由範圍。
(五)至於「向本會報備,是否會有核准之回函?」乙節,依管理辦法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採報備制度,本會並不負審查之責,當然亦無核准之回函,多層次傳銷公司於報備後即可為營業行為。

備註:此則函釋所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規定,已移列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參加人」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改稱「傳銷商」。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05-29 17:30:51
回上頁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