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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強行收回買賣契約有無違公平交易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5年9月2日
發文字號:(85)公參字第8508184-001號

主旨:為 台端函請釋示建商強行收回買賣契約及以不實廣告引人錯誤,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乙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85年8月2日(郵戳日)函。

二、查建商要求購屋人須繳回契約書,始得領取所有權狀或辦理交屋等行為,因有礙交屋之完成,且未來可能妨礙買受人請求權之行使,係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業經本會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至於銷售廣告刊載「一戶一車位、擁有永久使用權」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問題,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有關不實廣告之規定。

備註:本文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25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07-02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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