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協調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經濟部之協調結論
print
:::
法規資訊
:::

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經濟部之協調結論

(一)處理未公開發行公司合併案件(91.2.22.)

91.3.6.公壹字第0910001985號函

  1. 經濟部於受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之專案合併案時,加列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之1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1至第3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2. 為使申請合併登記之公司了解行政作業流程,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經濟部同意於修正(1)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減資、存續合併變更登記案件檢查表、(2)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設立登記案件檢查表、有限公司增資、存續合併變更登記案件檢查表、(3)有限公司合併設立登記案件檢查表等相關對外宣導資料時,加列「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之1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1至第3款情事之一時,應依規定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3. 經濟部於受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8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之專案合併案時,請加列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之1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1至第3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二)不實標示與廣告案件(81.8.20)

81.8.25(81)公法字第018162號函

  1. 一般商品之標示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原則上由經濟部主管,公平會於移送此類案件時,倘該商品之標示有相對於商品標示法為特別法所規範時(如食品衛生管理法、藥物藥商管理法等),則移該特別法之主管機關處理。但公平會就目的在從事不公平競爭之不實標示案件,亦可會經濟部後,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辦理。
  2. 服務業之標示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由公平會主管。
  3. 一般商品或服務業之廣告,由公平會受理後,即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判斷處理。
  4. 由公平會移請經濟部酌辦之公文或由經濟部移請公平會酌辦之公文,於移文時均將註明「依協調結論辦理」,且被移送之一方於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副知對方。

(三)仿冒商標與專利案件(81.8.20)

81.8.25公法字第018162號函

  1. 被仿冒之商標如為註冊商標,由經濟部禁仿小組處理。
  2. 仿冒專利案件亦由經濟部禁仿小組處理。
  3. 商標未註冊及物品無專利者,均由公平會處理。
  4. 仿冒註冊商標、專利案件,原則上由經濟部禁仿小組處理,惟如仿冒者有多次仿冒紀錄,或該仿冒行為有損國家形象者,則得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加以禁止。
  5. 禁仿小組對於逕行受理之案件或公平會移送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認為該仿冒案件之惡性重大須即時予以處理,且其違法事實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之規定時,得將該仿冒案件一方面移送檢察機關,一方面移由公平會處理。

備註:
一、上開協商結論(一)經本會第543次委員會議確認通過。
二、上開協商結論(二)、(三)經本會第47次委員會議確認通過。
三、協商結論(一)第1點,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9年5月12日廢止,爰不再適用;另協商結論(一)第2點及第3點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1條與第11條之1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第11條之1條次變更為第12條,與第11條內容均酌作修正。
四、協商結論(二),已由行政院102年6月10日、6月28日作成本會與經濟部就一般商品不實標示之管轄分工原則所取代,不再適用。
五、協商結論(三),鑑於有關商標之保護與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意旨不符,不再適用。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08-07 11:03:32
回上頁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