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協調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衛生署之協調結論
print
:::
法規資訊
:::

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衛生署之協調結論(81.3.19)

(一)不實標示與廣告案件:

  1. 公平交易法與衛生署主管之食品衛生管理法、藥物藥商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有關標示、廣告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由衛生署掌管。公平會就該三法未涵蓋部分而屬公平交易法規範範圍者予以處理。
  2. 關於取締違規廣告需考量廣告週期一事,雙方同意密切連繫,並把握時效,對於屬他方權責者,將儘速移送他方處理。
  3. 地方衛生單位接獲申訴案件時,原則上應先由其依衛生法規處理,不能處理而應移送公平會處理者,則轉由衛生署移送之。

(二)關於醫療機構依核定之收費標準收取醫療費用,係合於醫療法之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不適用公平交易法。

(三)麻醉藥品經理處辦理麻醉藥品之輸入、製造及銷售,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可資依據,依公平交易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不適用公平交易法。

備註:
一、上開協商結論經本會第26次委員會議確認通過。
二、衛生署於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三、藥物藥商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分別於82年2月5日、88年6月2日、103年2月5日與107年5月2日更名為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四、本文(二)、(三)所引公平交易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現行規定:「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2-07-15 15:58:15
回上頁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