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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協調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結論(8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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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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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協調結論(87.12.21)

88.1.25.(88)公法字第00248號函

一、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涉及違反競爭法規範之政府採購事件,應依公平交易法或政府採購法處理為當?

協調結論:
(一)政府採購法施行後,與政府採購有關之行為涉及競爭秩序,政府採購法已有規範者,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或相關權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處理。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政府採購法處理。
(三)至於得標廠商與其分包廠商間所生違反競爭事件,政府採購法雖未規範,但涉及公平交易法規範者,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二、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後所發生之政府採購爭議事件,公平交易法與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與分工方式如何?

協調結論:
(一)政府採購爭議事件涉及競爭秩序之行為,發生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者,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二)政府採購爭議事件涉及競爭秩序之行為,跨越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後者,由當事人循政府採購法途徑解決。但在該法施行前已合致公平交易法之違法要件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仍得依公平交易法處罰。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前款應依政府採購法處理之事件,應儘速通知當事人循政府採購法途徑解決。
(四)政府採購爭議事件涉及競爭秩序之行為,發生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者,由當事人循政府採購法途徑解決。

附帶決議: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或相關權責機關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就政府採購法與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與分工方式隨時會商檢討之。

88.9.9.(88)公法字第02557號函分行

註: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涉及政府採購法部分行為之案件,究屬民事案件或政府採購法規範事件之處理原則,經本會第407次委員會議確認並決議如次:
(一)政府採購爭議事件,除涉及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間所生違反競爭之事項,由本會處理外,一律函覆當事人循政府採購法途徑處理。
(二)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事件,函覆當事人依政府採購法或民事救濟途徑處理。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7 14: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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